“鴛鴦判決”消解了司法的“公信力”
今年8月1日,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,其中稱,涉案的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,但確實存在錯誤,應當予以再審。在再審期間,中止原判決的執行。那么,同一個案件,為何會出現截然不同的“鴛鴦判決”?造成的損失該由誰來負責?(11月14日中央廣電總臺中國之聲)
近日,大連的董先生向媒體稱,他和妻子卷入了一場民間借貸糾紛,他們作為借款人2015年被告到法院。收到法院判決書之后,他們陸續履行了法定義務,但遲至4年后的2019年6月才得知,同一場訴訟,法院還作出了另一份不同版本的判決。按照這份判決,他們的欠款,至今還差了好幾百萬元。
判決書,是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,是對于判決結果的權威書面證明,其中所述事實,關系到當事雙方利益,甚至可能是有關部門依法采取行動的依據。因此,人民法院的判決書,每一份都會蓋有帶著國徽的公章。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法院的印章制式、裁判文書的格式也有著精確到毫米的規定。然而誰會想到,如此嚴肅的法院判決書,居然會出現一個案號,一個法官,兩份截然不同的“鴛鴦判決”。
近年來,媒體上有關判決書出錯的新聞時有報道,錯別字、日期出錯、原告被告顛倒、寫錯當事人姓名甚至張冠李戴等卻也算不上新奇的事,但同一案件,兩份判決書,確實也讓公眾是大跌眼鏡。
一般而言,判決的確定力被稱作既判力,這意味著法院作出的終局判決一旦生效,當事人和法院都應當受該判決內容的拘束!傍x鴦判決”的出現,無疑把當事人、法院陷入十分尷尬的境地,當事人和法院該受哪一份判決書約束,該執行哪一份判決書。這就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,原被告雙方紛紛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判決書進行執行,各行其是的最終結果,必然會帶來更多的爭議,而最終受傷害的是法律的公信力。
任何一個案件的判決都應該以事實為根據、以法律為準繩。同一個案件,同一批人,判決同一個案件,照理說結果應該大同小異,這才是真正的依法辦事。但同一批人,同一個案件,卻有大相徑庭的兩份判決書發出,這會讓老百姓作何感想。
公眾對于法律的信仰,必然只能來源于個案審判中正義的一次次實現,而這又必然離不開一系列的儀式儀規以及司法文書的正確輸出。司法裁判是為了定紛止爭,而“鴛鴦判決”的出現,必將引來更大的紛爭,如此不專業的做法,無疑是對司法公信力的一次消解,其影響很不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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